第七条

有效

重点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保护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水环境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督促实施;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