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规划建设,提高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的收集和排放能力。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村庄新规划以及村(社区)新设立的居住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