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社区),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社区),应当建设污水净化池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榕江、龙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区域以及练江流域内未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的行政村,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

鼓励共建共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