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水环境保护科研等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