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点流域水体治理达标情况、治理任务进度完成情况和履职问责情况,对流域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