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