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八条已修改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书面材料。上述报告、材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考察材料要准确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和是否具备履行拟任职务所必须的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