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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