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