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