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