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