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