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四章 生活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者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