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万元的安家费。

引进到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者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