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者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者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择校、择园进行指导、协调。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