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