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