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泊位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