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