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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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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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