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