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三)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四)擅自在公共场所、绿地或者林地上搭建各类设施、建(构)筑物;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等设施;

(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露宿;

(七)圈占公园内亭、台、廊、榭等公共场所、绿地或者林地;

(八)放生动物或者擅自种植植物;

(九)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