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防灾避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