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