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