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