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鸡棚等设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