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