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清理排泄的粪便。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但是动物医疗机构除外。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