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鸡棚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