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单。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场所堆放物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杆线、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