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更换。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