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单。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场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杆线、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