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行为;(二)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积雪等;(三)按照规定摆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