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