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仙女湖水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二)未依法公开仙女湖水体水质相关信息的;(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