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