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行等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