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状况,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