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