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