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