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放射性废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和危害;

(二)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三)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后,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