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