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