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