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制或者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