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露天焚烧行为:(一)焚烧秸秆、枯草;(二)在城市建成区焚烧落叶;(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