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露天焚烧行为:

(一)焚烧秸秆、枯草;

(二)在城市建成区焚烧落叶;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