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达标排放。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散发恶臭气体的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和河道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