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地面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清洁;

(二)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泥浆池、泥浆沟,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湿法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采用隔离、洒水或者喷淋压尘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