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